9月8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審判工作發布會中,公布了一宗涉及中國公民在境外運營虛擬貨幣「礦機」的買賣合同案例。法院最終裁定,該合同因「擾亂中國金融秩序、牽涉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這一判決,無疑給那些試圖通過「境外操作」規避中國加密貨幣監管的中國公民敲響了警鐘,明確宣示:中國公民在海外的虛擬貨幣相關活動,依然受到中國法律的約束。
一、案情回顧:境外挖礦合同引發的法律糾紛
本案的當事人王某與鄭某均為中國公民。雙方通過微信協商,由鄭某以人民幣102.4萬元向王某購買24台用於虛擬貨幣「挖礦」的專用伺服器(即「礦機」),並約定由王某將設備運往蒙古國進行運營與維護,電費由鄭某與陳某負擔。
然而,礦機抵達蒙古國後,頻繁出現上線問題,且一直由王某實際控制,並未交付給客戶鄭某。鄭某遂訴請法院,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王某則辯稱,本案應適用蒙古國法律且合同有效。
二、法院裁定:適用中國法律,合同無效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指出,儘管本案帶有涉外因素(礦機運至蒙古國),但雙方當事人都為中國公民,且合同約定的買賣與運往蒙古國用於比特幣「挖礦」的行為,關聯生態環境與金融安全等中國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應適用中國法律。
法院進一步認為:
「挖礦」高耗能: 「礦機」屬於挖礦專用設備,「挖礦」行為屬於高耗能活動。
虛擬貨幣交易非法: 虛擬貨幣交易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會擾亂中國金融秩序。
違反公序良俗: 因此,涉案合同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
根據中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同時,2021年中國監管部門發布的《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也明確禁止虛擬貨幣挖礦及相關金融活動。法院的判決,正是基於這些法律法規和政策精神。
三、判決的深遠意義:築牢金融安全與生態環境防線
此次廣州中院的判決,具有多重深遠意義:
明確法律適用原則: 判決明確了中國公民從事涉境外虛擬貨幣「礦機」交易仍適用中國法律,防止當事人借「境外操作」規避監管。這對於那些試圖將加密貨幣相關業務轉移至海外以逃避國內法律約束的中國公民而言,無疑是一個明確的警示。
遏制非法金融活動: 依法確認「礦機」買賣合同無效,旨在從源頭上遏制虛擬貨幣相關非法金融活動,維護國家金融秩序的穩定。
維護公共利益: 判決強調了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對生態環境和金融安全的潛在危害,體現了司法機關對公共利益的堅定維護。
提供裁判指引: 此次判決為類似糾紛提供了明確的裁判指引,有助於統一司法實踐,提高司法效率。
築牢「一帶一路」金融安全與生態環境司法防線: 判決中提及「礦機」運往蒙古國,也體現了中國在「一帶一路」倡議背景下,對跨境金融活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視。
四、中國加密貨幣監管的持續性與穿透性
據了解,中國在「明面上」禁止虛擬貨幣挖礦,但國境內仍有許多挖礦實體或挖礦行為存在。此次判決再次強調了中國對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的嚴格監管立場,以及這種監管的持續性和穿透性——無論相關活動發生在國內還是境外,只要涉及中國公民,且其行為影響到中國的金融秩序或公共利益,都將受到中國法律的約束。
這一判決也再次提醒所有中國公民和相關企業,在參與任何虛擬貨幣相關活動時,務必充分了解並嚴格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切勿抱有僥倖心理,試圖通過「境外」等方式規避監管。
結語: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這一判決,是中國在虛擬貨幣監管領域又一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事件。它不僅明確了中國公民在境外從事虛擬貨幣「挖礦」等活動仍受國內法律約束的原則,更彰顯了中國維護金融秩序、保護公共利益的堅定決心。對於整個加密貨幣行業而言,這無疑是一個強烈的信號:合規是底線,任何試圖挑戰國家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為,都將面臨嚴厲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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