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據香港特區政府新聞公報的公開信息,香港財庫局局長許正宇在立法會會議上就《穩定幣條例》的一系列實施問題接受詢問,並就一系列市場關心的問題作出書面答覆。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其書面答覆文件中明確回應了某立法會議員的提問:虛擬資產場外交易(OTC)機構(包括找換店),到底能不能向公眾提供穩定幣兌換業務?
許局長的明確答案:不能。許局長的態度:現在先教育,以後再出手。
今天飒姐團隊就為大家分析一下,未持牌在香港兌換穩定幣的風險,以及當前中國大陸居民想獲得穩定幣還有什麼靠譜途徑……
一、終結場外OTC兌換穩定幣業務,已成監管共識
前幾天,香港立法會某議員就當前《穩定幣條例》實施後,市場較為關心的“場外otc(包括找換店等機構)會不會被禁?”這個熱點話題,向香港加密資產主要監管機構負責人——財庫局局長許正宇,進行詢問。許局長通過書面文件進行了鄭重答覆,3個重點飒姐團隊總結如下:
可見,前段時間坊間盛傳的關於香港找換店還能否提供換U等穩定幣服務的話題,已被許局長直接“殺死”,監管已給出明確結論:不行。
二、如未持牌仍在香港提供穩定幣場外OTC服務,有何法律風險?
我們要明確香港《穩定幣條例》的監管範圍。簡單來說,只有5類“認許提供者”可以:(1)向零售投資者(散戶)和專業投資者要約提供由受金管局監管的持牌發行人發行的穩定幣;(2)向專業投資者要約提供非受監管的穩定幣。
注:五類“認許提供者”在此前飒姐團隊的文章中已經進行過介紹,在此不再贅述,小夥伴們可以自行點擊鏈接進行查閱。
那麼,如果不屬於上述五類“認許提供者”的場外OTC機構,例如大量的“找換店”或者幣商、地下錢莊等,仍在未持牌的情況下實施向香港公眾提供穩定幣、在香港提供穩定幣兌換業務等“受規管的活動”,或是“顯示自己進行受規管穩定幣活動”根據《穩定幣條例》第9條,可能涉嫌犯罪,處罰如下:
值得一提的是,在某立法委委員的提問中,其特別提到目前有大量的香港找換店通過“以被動交易方式或客戶主動報價的方式繼續運營、規避監管”,飒姐提示,該種路徑是行不通的,無論是在我國大陸還是我國香港地區,監管機構對於金融行業始終奉行“實質監管”原則,即透過現象看本質,一些個小幌子基本上是沒有什麼作用的。
另外需要提及的是,對於KOL等宣傳推廣主體的行為也必須慎重,《穩定幣條例》第10條“關乎就受規管穩定幣活動及就要約提供指明穩定幣刊登廣告的罪行”明確如下行為涉嫌犯罪:
三、現階段,大陸居民是否還有靠譜渠道獲得穩定幣?
據飒姐團隊的實踐,以及近期與香港地區的法律和金融、加密資產監管行業從業者的溝通情況來看,在場外OTC已經被明確規管的當下,大陸居民如果想要獲得加密資產,比較靠譜的方式就是通過5類“認許提供者”之一(特別是持VATP牌的加密資產交易所或升級牌照後的銀行)來實現。而5類“認許提供者”對大陸居民來說,是否能夠開戶並同意交易,一般是附條件的。
對於自然人而言,最重要的條件為——持有境外某一國家或司法管轄區(最好是加密資產友好的國家)永久許可或長期(一年以上)簽證。能夠滿足該條件的情況下,只要做好KYC,“認許提供者”一般情況下就能為大陸居民提供加密資產交易的相關服務。
另外,經飒姐團隊多次考察,目前能向我國大陸居民(自然人)提供加密資產交易、兌換服務的機構並不多,但如果是法人實體,則在KYC和開戶的要求方面會略低於自然人主體。
寫在最後
當然,如果夥伴們不想麻煩,直接找身邊玩幣的小夥伴買U換U也是可以的,但總的來說,如果追求資產的乾淨和司法救濟保障,飒姐團隊還是比較建議通過合規路徑通過5類“認許提供者”獲取穩定幣。
畢竟金管局已經明確:“假如公眾透過非受監管的渠道購買穩定幣,或購買任何非受監管的穩定幣,須自行承擔風險。”換言之,如果公眾通過“認許提供者”途徑獲得加密資產,一但發生糾紛,可通過公力救濟維護自身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