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電訊報
Zoltan Vardai
作者:Zoltan Vardai專職撰稿人
Bryan O'Shea
Bryan O'Shea審閱編輯

前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律師就公眾關切在公開意見中回應瑞波《清晰法案》相關問題

前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律師 Teresa Goody Guillen 支持瑞波公司的觀點,即僅憑投機行為本身不應觸發證券法,她是在回應關於 CLARITY 法案的擔憂。

前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律師就公眾關切在公開意見中回應瑞波《清晰法案》相關問題
新聞

據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加密資產工作小組官網消息,一份公開回覆呼應了瑞波對「僅憑投機行為,不應自動適用聯邦證券法」這一擔憂,目前立法者正圍繞CLARITY法案持續展開辯論。

這份由前SEC律師Teresa Goody Guillen 撰寫並於週一作為公眾意見發布在SEC網站的回應中指出,單純持有「被動經濟利益」(例如購買代幣並期待其價格上漲)本身,不應當成為證券監管的觸發條件。Guillen認為,數位資產應該根據一套更廣的要素,並採用滑動尺度進行評斷。

Guillen在文中引用先前學術研究表示:「我同意瑞波所說的『認為單靠“被動經濟利益”就可能觸發證券法的框架,實際上是將投機與投資權益混為一談』。」

她還補充表示,自己的評論並不是要制定具約束力的監管框架,也不代表SEC官方立場。

該信件是對瑞波1月9日提交的文件 的回應。瑞波在文件中指出,現有市場結構法案草案存在多項問題,建議立法者不應將「去中心化」作為法律衡量標準,並強調被動經濟利益不應觸發證券法,因為這實際上是將投機和投資者權益混淆。SEC回應瑞波函件. 來源:SEC.gov

SEC建議為加密資產設立新分類

此外,Guillen還發布了一份題為「2026年數位市場重組法案」的討論稿,目前該法案尚未獲得SEC或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領導層的批准。該草案建議,將某些加密貨幣在不完全符合現有證券或商品類別時,歸為「數位價值工具」。

如果加密貨幣至少具有以下五大特徵中的三項,即可被認定為「數位價值工具」:可自由轉讓、持有人擁有被動經濟利益、為持有人提供有限的個人合約權益、與企業或協議發起方存在系統性依賴關係,或無法對影響該工具價值或運作的系統進行制衡或更換。

SEC回應瑞波函件. 來源:SEC.gov

草案還提出,SEC與CFTC應根據風險設立監管轄區,同時對與聯邦法律不一致的州法進行聯邦優先適用,並引入安全港條款以支持創新發展。

該系列意見的發布,正值SEC與CFTC即將於週四召開聯合會議,討論數位資產監管協調事宜。

此次「監管協調」會議原定於週二舉行,後因故延後兩天。會議還將包括SEC主席Paul Atkins與CFTC主席Mike Selig的壁爐對談環節。

美國參議院農業委員會也因嚴寒暴風雪襲擊美國,推遲了加密市場結構法案的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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