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年似乎是虛擬貨幣及其衍生產品井噴式發展的一年,世界主要經濟體及地區相繼出台加密資產相關法案,越來越多的人和機構開始關注,甚至進入到加密資產領域中去。但是,大陸官方機構尚未有明確表態,目前關於加密資產的規範也依然停留在過去頒布的兩部《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和《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結合近期案例來看,官方對於利用加密資產進行或參與犯罪的打擊力度,似乎不降反升,有收緊趨勢。

近期,北京市二中院發布了一篇文章,講述了該院近期處理的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案件,根據文章內容,在沒有其他書面證據的情況下,因被告交易行為極為異常,法院據此認定其主觀上「明知系犯罪所得」。今天,颯姐團隊將在對相關案件分析的基礎上,談談虛擬貨幣交易中存在異常行為和成立犯罪之間的關聯與潛在法律風險,為朋友們提提醒的同時,也提供一下相應風險規避指南。

一、與案融思:「反常識」交易細節可能成為定罪關鍵證據

今年年初,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判了一起利用虛擬貨幣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案子((2025)豫1303刑初77號)。雖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主觀上不具有明知案涉資金系違法所得的故意,但是法院認為,被告人從事USDT虛擬幣交易活動,未通過正規平台進行交易,且經常在廁所隔間等隱蔽地點與經過偽裝的人員進行交易,結合微信聊天、群聊記錄等書證以及考慮到接觸他人的場景、數額、轉換、轉移方式等,認定被告人行為明顯異常,在被告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前提下判斷被告人具有主觀明知的故意。

無獨有偶,北京二中院近期審理的這起案件中,被告人劉某的一系列操作,每一個細節都透著「不正常」,而這些反常之處,最終成為法院認定其構成犯罪的核心依據。從交易模式來看,被告人劉某分多次接單,後乘車或坐飛機赴外地交易,行蹤軌跡遍及多地,停留時間均較短,成本高昂。從交易過程來看,劉某的「隱蔽動作」極具刻意性,交易全程戴口罩遮擋面部,交易後雙方還會立即刪除微信及聊天記錄,直至公安機關根據資金流向與出行軌跡將其抓獲時,劉某的手機裡已找不到任何與交易相關的痕跡。最終,北京二中院結合上述細節,認定劉某主觀上「明知交易的虛擬貨幣系犯罪所得」,並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二、司法態度:對成立犯罪與否會綜合認定,入罪尺度有收緊趨勢

洗錢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直是加密資產領域高發的兩種罪名,這和加密資產本身匿名性、去中心化、交易便捷、高流通性的特性是密不可分的。成立洗錢罪以及掩飾隱瞞犯罪、犯罪所得收益罪,都要求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掩飾隱瞞的行為,主觀上明知處理的財產系違法犯罪所得。

從上述兩個案件中不難看出,目前司法實踐中,法院會通過交易模式、行為細節、資金流向等線索,綜合認定行為人是否「明知交易標的系犯罪所得」,而非單純依賴某一項證據,比如北京二中院判的案子中,就沒有相關的微信聊天記錄予以證明,法院文章中也未披露將相關資金流水作為定案證據,而主要依據被告人供述以及交易次數、方式、獲利情況等客觀情節來綜合認定,除被告人供述外,在沒有其他書證作為直接證據的情況下,依據被告人的異常交易行為這類間接證據,結合被告人供述,依然可以推出其主觀上具有犯意。如果交易行為異常又不能給出合理解釋,即有可能被認定為具備主觀故意,換言之,哪怕一切不留痕,但如果整體行為都處處透露著怪異,也依然有入罪可能。

三、法律警示:擺脫僥倖心理,遠離虛擬貨幣交易的「刑事雷區」

劉某案並非個例,近年來虛擬貨幣異常交易引發的刑事案件數量持續增長,涉及罪名、行為模式呈現多樣化特徵,除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類似的推定邏輯也適用於洗錢罪等類似犯罪,如果是在犯罪過程中參與進去,還有可能被認定為非法集資、集資詐騙等犯罪的共犯。一方面,是官方未明確表態,司法有從嚴打擊的趨勢,另一方面,是越來越完善、規範、先進的技偵手段,例如「金析為證」的出現與運用,可以說,涉虛擬貨幣類犯罪早已不在黑箱之中,逐漸變得可視化,相應入罪標準也逐漸變得明確。

普通公眾在從事虛擬資產交易時,應時刻警惕,避免無意間觸碰刑事紅線。很多人會有這種心理,「只要我沒明確知道資金是非法的,就不算犯罪」,但從目前司法實踐來看,法院會通過交易的「反常細節」,推定行為人是否「應當知道」交易標的系犯罪所得。比如劉某案中,「高成本跨地交易」「刻意隱蔽身份」「主動銷毀證據」等細節,均被法院認定為「主觀明知」的關鍵證據——背後邏輯在於,這些行為違背正常交易習慣,唯一合理的解釋就是「規避監管、掩蓋違法性」,這意味著,即便沒有直接證據,類似微信聊天記錄,來證明「明確知情」,反常的交易細節也可能讓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

雖然《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將「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定義為非法金融活動,並要「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但實際中,從事該種業務的幣商仍有很多,很多幣商對於資金的來源不會也無法進行嚴格的核實,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這其中就暗含風險——如果對方資金來路確實有問題,而在交易中也存在一些異常行為,就可能成立犯罪。颯姐團隊這裡建議,若不慎接觸疑似異常交易,需立即終止操作,切勿因小失大,同時保存好聊天記錄、轉帳憑證、對方身份資訊等關鍵證據,同時摒棄「就做一次沒關係」的僥倖心理——刑事犯罪的認定,可能只需一次進行異常交易的證據。通過提高風險意識與證據保留意識,來形成保護自己的「馬甲」。

寫在最後

北京二中院審理的劉某案,看似是一個個案,實則折射出我國對虛擬貨幣領域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態度可能正在逐漸變得強硬,虛擬貨幣交易不是「法外之地」,異常交易更不是「避罪通道」,那些看似「聰明」的規避手段,在司法機關的調查中,可能適得其反,成為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颯姐團隊在這裡提醒各位老友,官方目前對於加密資產的態勢仍不明朗,切勿心懷僥倖,要對相關犯罪保持敏感,如果發現異常,要及時終止交易,同時要注意留存證據,表明已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保護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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