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5日,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官宣發布了《關於辦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
《解釋》共十二條,繼續貫徹嚴厲懲治洗錢類犯罪的政策導向,以嚴密刑事法網、完善定罪量刑標準,推進了反洗錢工作,讓犯罪分子無處遁逃。值得注意的是,舊司法解釋此前導致掩隱罪量刑失衡,無法做到精準打擊上游犯罪,隨著此前司法解釋的初步修正及上游犯罪認定方式的調整,《解釋》也正逐步去除唯數量論的固有傳統標準,正向綜合審查的方式前進,更好的貫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一、對掩隱罪進行綜合審查更符合罪責刑相適應
《解釋》第三條,新增對掩隱罪的入罪標準,去除舊司法解釋採用的第一條第一款列舉式的入罪標準,且第四款還有對掩隱罪的兜底條款,導致在實務中出現過度打擊犯罪鏈末端人群。新司法解釋的綜合性入罪認定標準,須結合案件事實的多種要素綜合審查,更精準的打擊犯罪,不應再僅以數額作為主要依據。
尤其對於“卡農”等處於犯罪鏈條末端、作用較小的嫌疑人,大多數往往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的特殊人群,在過往的司法實務中過度進行追究,導致嚴重擴大刑事打擊面。在2023年最高法、最高檢發布的典型案例,葉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也明確對於辦理涉“兩卡”的犯罪案件,對於刑事責任認定,不能僅依據犯罪數額,且不宜包含未查明的流水,應當結合行為人的地位作用,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在新發布《解釋》配套的第六個典型案例中,黃某某、林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同樣作為“兩卡”犯罪案件,再次強調了需要全面、準確評判行為人在犯罪鏈條中的地位作用,在該案例中行為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較大,已達到“情節嚴重”標準,但其在犯罪中明顯起次要作用,沒有適用情節嚴重的量刑標準。為司法機關提供明確裁判規則,要求在認定犯罪時更加謹慎,打擊了犯罪行為,實現了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的平衡。
在認定情節嚴重層面,本次修改也有巨大變化,《解釋》第五條,由舊司法解釋的單一數額標準,修改為採用了“數額”+“其他情節”雙重標準的裁判規則,並通過區分上游犯罪,適用不同的數額,對於標準較低的上游犯罪,從原先的10萬元調整到50萬元,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行為人也會為了爭取較低的量刑標準,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追繳贓款,挽回人民群眾財產損失。
在《解釋》實施後,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韓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就更好的適用了《解釋》所修改的上述內容,韓某通過使用手機卡、銀行卡的方式,轉移套現20萬元,並沒有認定韓某情節嚴重,且根據其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與此前舊司法解釋對比,更加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精準打擊犯罪。
二、綜合性標準並非一蹴而就的,而是在過往的變化中逐步形成
其實,破除唯數論的趨勢早在舊司法解釋修正中就有體現,在《解釋》(2021修正)第一條第一款就將此前入罪的第一個數量標準予以刪除,不再要求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且在第二款中增加了“綜合考慮上游犯罪的性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節、後果及社會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處罰。”為如今的新司法解釋單獨用一條,明確入罪的綜合性標準,打下初步的基礎。
而在上游犯罪非法狩獵罪中,對於摒棄唯數論的固化標準也有跡可循,考慮到不同野生動物存在較大差異,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關於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十三條明確,在認定是否構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罰時,結合多種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該《解釋》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不再唯數量論,而以價值作為基本定罪量刑標準,更加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
但作為下游犯罪的掩隱罪,舊司法解釋第一條第四款,仍在堅持數量論,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收購,數量達到五十隻以上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導致實務中可能會出現上游的非法狩獵出罪,下游的掩隱罪入罪的情形。因此,《解釋》將該款刪除必是大勢所趨。
寫在最後
《解釋》的發布體現了我國對打擊掩隱罪的決心,在實務中能夠更好的作為裁判規則的依據,此前的“唯數論”固化且不符合時代的發展,新的綜合性標準更加靈活且符合我國國情。這種彈性的適用標準,在司法實踐中也要防止被“架空”,導致公安和司法機關濫用自由裁量權,造成退步到“唯數論”之前的司法環境,這也是我們接下來需要持續觀察和思考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