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要點: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引入了新的停擺後指南,解釋了註冊聲明(包括加密貨幣ETF申請)如何通過《證券法》第8(a)和461條。
2025年9月批准的通用上市標準取消了合格加密貨幣ETP的單獨19(b)批准需求。
政府停擺導致超過900份申請積壓,迫使發行人依賴《證券法》第8(a)條下的自動20天生效機制。
新的SEC指令允許發行人選擇自動生效或根據規則461請求加速生效以加快推出速度。
在經歷多年緩慢推進與週期性監管暫停之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發布了可能加快加密貨幣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審批時間線的新指南。
這些更新出現在一次創紀錄的長期政府停擺之後,該停擺使金融市場中超過900份待處理註冊申報的進展被按下暫停鍵。隨著聯邦運作恢復,SEC發布了技術性指引,概述發行人如何依據《1933年證券法》第8(a)條和規則461推進ETF申請。
本文將解釋發生了哪些變化、為何重要,以及更新後的程序如何縮短美國新加密貨幣ETF的發行時間線。
回顧監管凍結
在2025年的大部分時間裡,ETF發行人,尤其是專注加密領域的發行人,已經在應對繁重的程序性負擔。繼2024年1月獲批現貨比特幣ETF以及2024年5月獲批以太坊ETF之後,申報活動激增,來自尋求上市跟蹤山寨幣產品的公司,如索拉拉、瑞波幣、鏈環、狗狗幣等。
這些產品的監管流程中,許多仍需依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9(b)條進行個別審查。這意味著發行人依賴SEC發布擬議規則變更、開啟公眾評議期並作出批准或否決命令。時間表差異很大。
通用上市標準的路徑
2025年9月17日,SEC批准了納斯達克、芝加哥期權交易所BZX交易所以及紐約證券交易所Arca的基於商品的信託份額通用上市標準。這通過取消每只符合條件的加密貨幣ETF對單獨第19(b)條規則變更審批的需要,改變了監管流程。
新標準與首只多加密資產ETF——灰度數字大盤基金——的批准同時公布,該基金持有比特幣、以太坊及其他代幣。
這項精簡移除了此前令產品多年受阻的瓶頸,但立即推進上市的勢頭被政府停擺所中斷。
停擺積壓
在為期43天的停擺期間,提交了900多份申報但無法被處理。ETF發行人無法獲得審查機制、無法與工作人員溝通,也無法推進待審申報。
在這種監管癱瘓環境下,一些發行人的唯一出路是使用既有機制:依據《1933年證券法》第8(a)條的自動20天生效條款。這允許未包含延遲生效條款的註冊聲明在SEC未採取行動或未提出異議的情況下,於20天後自動生效。這一機制幫助了多只基金的發行,包括Canary Capital的現貨瑞波幣ETF。
這場危機以及對技術性權宜之計的依賴,凸顯出更高效且更正式的審查流程的必要性。
這種做法在SEC恢復運轉後發布的指引中被直接提及。SEC重新開放後,工作人員被要求迅速而有序地恢復工作。發行人隨即要求明確停擺期間提交的申報將如何排序或修改。
SEC新指南實際改變了什麼
2025年11月13日,SEC發布了一套詳細的技術性澄清,解釋將如何處理停擺期間積壓的申報。
新的SEC指引適用於諸如Bitwise等發行人,後者有一份瑞波幣ETF申報待審,但尚未完成第8(a)條流程。
停擺後指引創建了兩種主要機制,推動受阻的申請走向發行。
自動20天生效
作為停擺期間提交的申請的補救措施,指導確認沒有延期的註冊聲明將在20天後根據第8(a)條自動生效。SEC還澄清,即使申請不包括規則430A信息,員工也不會建議採取執法行動。
通過修正請求加速
對於希望更快批准時間或希望恢復積極監管監督的發行人,SEC指導澄清可以添加修正延期,然後根據規則461正式請求加速。這允許發行人超越自動20天倒計時並尋求加速生效。SEC還指出,部門將按照收到的順序審查申請。
你知道嗎?通用上市標準僅適用於持有基礎商品(如數字資產)的交易所交易產品(ETP),這些商品在ISG成員交易所交易或受監管期貨市場的適當監控共享。
這對加密貨幣ETF發行人的意義
SEC的指引並不保證每只加密貨幣ETF都會更快獲批。實質性的法律審查並未改變。變化的是流程中的摩擦。由於停擺期間提交且未包含延遲條款的申報,除非SEC介入,否則可在標準的20天期限後自動生效,第8(a)條下的自動生效機制如今發揮著更大的作用。
規則461允許發行人請求SEC將其註冊聲明的生效日期加速到具體時間。為此,發行人必須首先修正其申報,使其回到標準的延遲狀態,然後向SEC提交正式的規則461申請。這一請求並非走形式,它確認發行人、承銷商和顧問充分知悉並接受自身在《證券法》項下的法律與反欺詐責任。
將規則461的加速請求與新的通用上市標準相結合,發行人可以繞開以往第19(b)條導致的延宕,從而精簡整個流程。這種組合使合規的山寨幣ETP路徑更快且更可預測,使管理人能夠更有把握地瞄準特定的上市窗口期。
為什麼速度不等於安全
儘管SEC加快了審批節奏,但也強調核心的投資者保護規則並未放鬆。
對發行人的主要啟示是:快速審批並不降低其法律責任。SEC的停擺後指引澄清,聯邦證券法的責任與反欺詐條款仍適用於所有註冊聲明,包括那些依據第8(a)條自動生效的聲明。
這由《1933年證券法》的核心條款支撐:第11條與第12(a)(2)條。這些規則在第11條下施加嚴格責任,並在第12(a)(2)條下施加更高的責任標準,針對註冊文件中的任何重大虛假陳述或重大遺漏。簡而言之,如果招股說明書具有誤導性,發行人就需承擔責任,而投資者無需證明公司存在過失或故意。
確保準確性的責任仍由ETF提供方承擔,尤其在時間線被壓縮時,必須進行充分的內部核查與盡職調查,以滿足這一高標準。